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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L3政府的體制─內閣制、總統制 X 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

[B2L3政府的體制─內閣制、總統制、雙首長制]

臺灣的總統常被批評「有權無責」,行政部分的政策方針似乎都是依循著總統的意志,然而要去立法院備詢,甚至有可能遭到倒閣的,卻是苦主行政院長。因此,許多憲政學者分別提出各種主張,有人認為應該削弱總統權力,轉向內閣制;也有人主張應該賦予國會「閣揆同意權」以制衡行政。讓我們一一來檢視是否可行!

*修憲改為內閣制
考量我國總統已經在1996年改為全民直選的背景,我認為改為內閣制並不是個可行的方案。部分學者可能會引用奧地利、葡萄牙的例子,認為總統依舊可以直選但退居幕後不干政。但這些國家大多具有長遠的「議會內閣制」歷史,臺灣並沒有這樣的歷史背景。既要總統直選,又有總統虛權,基本上是一條不可行的路。

*恢復閣揆同意權
有不少討論主張要矯正總統「有權無責」的情形,最好的做法就是「賦予國會閣揆同意權」,並以「賦予總統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作為交換。這聽起來很合理,但仔細探究其實會是一場災難,同時這兩項權力的交換也並不對價。

首先,總統經由人民直選產生,具有民意基礎。總統最重要的權力,便是組成能夠執行其政治意志的內閣來施政,倘若剝奪總統可以直接任命閣揆的權力,便等同立法權架空總統最重要的權力。

至於為什麼「閣揆同意權」跟「總統主動解散國會」並非對價的權力交換,最主要是發生機會的不同。閣揆同意權係每次換任新閣揆時皆會發生,而總統解散國會卻只會在行政權與立法權發生嚴重爭執,且國會結構與外界民意結構發生嚴重落差時才會發生。在現在總統與國會任期一致、改選時間相同的情況下,國會最大黨與總統大多為同一政黨,總統解散國會的權力實質上已是效用不大的權力。因此這樣的交換並不對價,也無法增強制衡的力量。

若要論對價,除非是拿國會「閣揆同意權」跟總統「國會議長同意權」來交換才算公平,但總統「國會議長同意權」在民主國家中從未發生,更會嚴重違反國會自主原則的憲政精神。

*那我國的憲政改革,怎麼樣會變得更好呢?
老師私心認為,要強化國會對於行政機關的監督,最重要的一件事在於「監察權」必須由監察院回歸國會。放諸世界各民主國家,監察權皆是國會重要職權,唯有國會能夠行使監察權,要求文武百官皆須在議員要求下出席聽證會,而作偽證須受司法制裁,這樣才是強化立法院職權,卻又不致於成為憲政怪獸的改革途徑。

此外,我國立法委員員額,及幕僚的數量,對比組織龐大的行政機關,實在大少。放諸各國,立法若要有效監督行政,強化國會的專業附屬機、增加立委專業幕僚群構絕對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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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марта 2017 г. 18:19:19
0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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