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 產業創新條例 第2-2段 保留盈餘 研發投資抵減 柯建銘 曾銘宗 余宛如 李鴻鈞 2019 06 20 臨時會 產創【立法院演哪齣?】
0:18 開始
蘇: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有 9 條,委員會審查時已經有 6 條達成共識,沒有達成共識的有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三條之三。
柯:
我們的產業政策和租稅政策連結是從 1960 年代開始,包括獎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一直到今天的產創。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訂定後的 20 年當中,為什麼要有落日,然後改成產創條例?因為依照促產條例,過去對於資源貧乏地區都可享有投資抵減,那個是為了六輕。
至對於 RD、人才培訓、自動化、自創品牌、污染防治等等都可以抵稅,包括創投也是一樣。後因其造成中央稅損太嚴重,而且因為全球租稅競賽及 WTO 規範的緣故,導致我們逐漸無法如此持續補貼,後來這部分就轉到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中去定義抵減項目,包括當時的 3G 也算,如此一路轉來至今,轉到 10 年前我們已經走到產創,我們就只有鼓勵研發,所以講的研發是沒有錯,研發本來就可享有投資抵減 10%至 15%,但現在是講保留盈餘,與研發不同。
至於為什麼要把保留盈餘也納入,過去在李登輝時代採兩稅合一,才能避免作假帳的情況,但是,造成的稅損太嚴重,所以,顏慶章當財政部長的時候就訂了一個保留盈餘要扣 10%的規定。
但保留盈餘實際上就是公司為了投資之用,所以如果這個 5%用於資本支出,該投資自然可以列為減除項目。所以這兩個談的是不一樣的項目,研發是本來就有了,依照你現在提的版本,現在每家公司都有研發、都可以抵減,假設我是一家軟體公司,我在研發部分可享抵減,然後在保留盈餘的 5%也享有研發抵減的話,如此就變成了雙重租稅
優惠,是不是這樣?
關於臺灣的產業政策,如果用租稅政策跟它比賽的話,我們不一定會贏,要靠研發才會贏,所以這裡面包括這個售價不可以設上限,當時也談過這方面的問題。所以我們要看這個立法緣由和目的為何,如果因為產創對廠商一直減稅,說實話,要做人情大家都會做,但試問,如此重複的話公平嗎?
吳自心:
上在整個產創條例的設計裡面,關於鼓勵優秀人才研發支出不僅限於現在第二十三條之三這個條文,除了第十條研發支出的投抵,這是最主要的條文外,另外第十二條之一研發支出可以兩倍扣除、第十二條之二學研股票的移轉,就是剛剛已經過的部分、第十九條之一員工獎酬股票、第二十三條之一有限合夥穿透課稅以及第二十三條之二天使投資人部分,這些都與人才、鼓勵知識密集和新創有關的條文,而且除了租稅優惠之外,實際上產創條例還有提供獎補助,工業局有很多科專的專案。所以如果衡平來看,我們除了提供租稅優惠之外,還有獎補助...
至於費用的部分,我要向各位委員報告,因為他在計算所得稅時已經扣除一次了,就是薪資費用,而且這些耗材、耗料的費用已經扣除一次了,然後在算稅額時還可以抵稅一次,換句話說,費用扣掉了,還可以乘上 15%去抵他的本稅,本稅抵完後,還可以抵未分配盈餘,所以要跟各位委員報告的是,從學理上看,剛剛大家聽起來都非常道理,簡直是我們都沒有辦法再做什麼 defence,可是我們把它落實到實際上的案例去解釋時,會發覺現在的上市(櫃)公司在研發支出抵了本稅之後,剩餘的部分拿去
抵現在的未分配盈餘加增 5%的部分,幾乎都已經不用繳稅。所以現實狀況已經沒有委員擔心的……
所以貼的部分就是還有獎補助,因為各位委員這次的案子裡面沒有提到獎補助,經濟部或許可以提供一個數字,像獎補助也是一個很大的數字,如果獎補助再加進來就會變成有負的情形,變成會有政府貼補的問題,所以可能真的要拜託各位委員,能考量現行的產創,實際上已經提供足夠的優惠...
呂正華:
在產創條例第十條已經有研發的投資抵減,每年抵減的稅率也相當高,是 15%,3 年的話,是可以選 10%,所以每年的抵減稅額大概有五十幾億到七十幾億,甚至到一百四十幾億元不等,以過去的經驗平均大概 95 億元左右,所以對企業再研發的鼓勵上面,我們在產創的機制上是設計如剛才財政部次長所說的,是以第十條部分為大宗,所以經濟部希望能夠以院版的方式來進行,以免在租稅上面,某些公司可能因此會變成租稅到零,或者是他可能還有一些研發經費的計畫協助,讓他在研發部分有負的情形。
柯:
我看到早期的政策,不管台積電、聯電等等,也包括半導體產業,事實上很多部分,當然從李國鼎時代開始一直投入,坦白講政府出了很多力量,比如針對科學園區,我們解決了五缺的問題,早期的員工分紅是照面額 10 元計算,所以讓很多高科技產業很容易發展起來。
就是過去的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政府的稅損超過上兆元以上,這絕對是一個數字,在 50 年來政府的稅損應該有 1、2 兆元以上,但帶動臺灣產業起來。所以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自動化的部分取消,因為在自動化的時代,每個都自動化,如果每個都減稅,這不合理嘛!
事實上,對於盈餘,我個人很有意見,李登輝時代因為兩稅合一,大家作假帳,所以稅收少收,就發明 10%,每一家企業保留盈餘要做什麼事情,一年要配 1 塊、2 塊,或保留多少現金、多少股票、股利,是公司自主,政府怎麼規定如何配置要扣 10 塊,那是要補助稅損部分,在國民黨馬英九執政時代,吳敦義當行政院長,甚至叫賴士葆把保留盈餘弄到 15%,這個送到院會我把它拉下來,所以在制度上我們要重新檢討,已經把保留盈餘變成 5%,然後你再去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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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政務次長 吳自心(政大財政碩士)
工業局 呂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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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有 9 條,委員會審查時已經有 6 條達成共識,沒有達成共識的有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三條之三。
柯:
我們的產業政策和租稅政策連結是從 1960 年代開始,包括獎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一直到今天的產創。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訂定後的 20 年當中,為什麼要有落日,然後改成產創條例?因為依照促產條例,過去對於資源貧乏地區都可享有投資抵減,那個是為了六輕。
至對於 RD、人才培訓、自動化、自創品牌、污染防治等等都可以抵稅,包括創投也是一樣。後因其造成中央稅損太嚴重,而且因為全球租稅競賽及 WTO 規範的緣故,導致我們逐漸無法如此持續補貼,後來這部分就轉到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中去定義抵減項目,包括當時的 3G 也算,如此一路轉來至今,轉到 10 年前我們已經走到產創,我們就只有鼓勵研發,所以講的研發是沒有錯,研發本來就可享有投資抵減 10%至 15%,但現在是講保留盈餘,與研發不同。
至於為什麼要把保留盈餘也納入,過去在李登輝時代採兩稅合一,才能避免作假帳的情況,但是,造成的稅損太嚴重,所以,顏慶章當財政部長的時候就訂了一個保留盈餘要扣 10%的規定。
但保留盈餘實際上就是公司為了投資之用,所以如果這個 5%用於資本支出,該投資自然可以列為減除項目。所以這兩個談的是不一樣的項目,研發是本來就有了,依照你現在提的版本,現在每家公司都有研發、都可以抵減,假設我是一家軟體公司,我在研發部分可享抵減,然後在保留盈餘的 5%也享有研發抵減的話,如此就變成了雙重租稅
優惠,是不是這樣?
關於臺灣的產業政策,如果用租稅政策跟它比賽的話,我們不一定會贏,要靠研發才會贏,所以這裡面包括這個售價不可以設上限,當時也談過這方面的問題。所以我們要看這個立法緣由和目的為何,如果因為產創對廠商一直減稅,說實話,要做人情大家都會做,但試問,如此重複的話公平嗎?
吳自心:
上在整個產創條例的設計裡面,關於鼓勵優秀人才研發支出不僅限於現在第二十三條之三這個條文,除了第十條研發支出的投抵,這是最主要的條文外,另外第十二條之一研發支出可以兩倍扣除、第十二條之二學研股票的移轉,就是剛剛已經過的部分、第十九條之一員工獎酬股票、第二十三條之一有限合夥穿透課稅以及第二十三條之二天使投資人部分,這些都與人才、鼓勵知識密集和新創有關的條文,而且除了租稅優惠之外,實際上產創條例還有提供獎補助,工業局有很多科專的專案。所以如果衡平來看,我們除了提供租稅優惠之外,還有獎補助...
至於費用的部分,我要向各位委員報告,因為他在計算所得稅時已經扣除一次了,就是薪資費用,而且這些耗材、耗料的費用已經扣除一次了,然後在算稅額時還可以抵稅一次,換句話說,費用扣掉了,還可以乘上 15%去抵他的本稅,本稅抵完後,還可以抵未分配盈餘,所以要跟各位委員報告的是,從學理上看,剛剛大家聽起來都非常道理,簡直是我們都沒有辦法再做什麼 defence,可是我們把它落實到實際上的案例去解釋時,會發覺現在的上市(櫃)公司在研發支出抵了本稅之後,剩餘的部分拿去
抵現在的未分配盈餘加增 5%的部分,幾乎都已經不用繳稅。所以現實狀況已經沒有委員擔心的……
所以貼的部分就是還有獎補助,因為各位委員這次的案子裡面沒有提到獎補助,經濟部或許可以提供一個數字,像獎補助也是一個很大的數字,如果獎補助再加進來就會變成有負的情形,變成會有政府貼補的問題,所以可能真的要拜託各位委員,能考量現行的產創,實際上已經提供足夠的優惠...
呂正華:
在產創條例第十條已經有研發的投資抵減,每年抵減的稅率也相當高,是 15%,3 年的話,是可以選 10%,所以每年的抵減稅額大概有五十幾億到七十幾億,甚至到一百四十幾億元不等,以過去的經驗平均大概 95 億元左右,所以對企業再研發的鼓勵上面,我們在產創的機制上是設計如剛才財政部次長所說的,是以第十條部分為大宗,所以經濟部希望能夠以院版的方式來進行,以免在租稅上面,某些公司可能因此會變成租稅到零,或者是他可能還有一些研發經費的計畫協助,讓他在研發部分有負的情形。
柯:
我看到早期的政策,不管台積電、聯電等等,也包括半導體產業,事實上很多部分,當然從李國鼎時代開始一直投入,坦白講政府出了很多力量,比如針對科學園區,我們解決了五缺的問題,早期的員工分紅是照面額 10 元計算,所以讓很多高科技產業很容易發展起來。
就是過去的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政府的稅損超過上兆元以上,這絕對是一個數字,在 50 年來政府的稅損應該有 1、2 兆元以上,但帶動臺灣產業起來。所以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自動化的部分取消,因為在自動化的時代,每個都自動化,如果每個都減稅,這不合理嘛!
事實上,對於盈餘,我個人很有意見,李登輝時代因為兩稅合一,大家作假帳,所以稅收少收,就發明 10%,每一家企業保留盈餘要做什麼事情,一年要配 1 塊、2 塊,或保留多少現金、多少股票、股利,是公司自主,政府怎麼規定如何配置要扣 10 塊,那是要補助稅損部分,在國民黨馬英九執政時代,吳敦義當行政院長,甚至叫賴士葆把保留盈餘弄到 15%,這個送到院會我把它拉下來,所以在制度上我們要重新檢討,已經把保留盈餘變成 5%,然後你再去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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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政務次長 吳自心(政大財政碩士)
工業局 呂正華
(歡迎分享嵌入或混合剪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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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июня 2019 г. 3: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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